對一些膝蓋軟的退將、兩岸一家親的政客而言,修法之後會變得很不方便。但對我們的國家安全來說,終於有了最基本的一絲絲保障。
自由時報 報導
9月起,曾任國防、外交、中國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,或情報機關首長,不得參與中國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、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,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,包括向象徵陸地區政權的旗、徽、歌等行禮、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。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、領一次退者最高處1000萬元罰鍰。
退離職人員的赴中列管時間最短3年,且「只能增加、不得減少」。直轄市長、縣市長及政務人員赴中前,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、法務部、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,返台後應向服務機關通報,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、縣市長應向內政部通報。